股權轉讓作為企業(yè)經營中常見的交易行為,背后有著不同的目的,例如有的是為了控制另一個公司,有的是實施股權投資,有的也有可能只是為了獲得目標公司的優(yōu)良資產。股權轉讓發(fā)生法律糾紛也較為頻繁,如何有效控制交易風險,實現(xiàn)交易目的,是一個難題。在交易過程間,除了法律風險防控,還有財務、技術、管理等事項,代理注冊上海公司網(wuyuan3.com.cn)小編著重從受讓方的角度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的重點風險進行介紹。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 重點需要審查,是否存在代持股現(xiàn)象。作為受讓方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標的股權的定價,要以審計、評估報告、凈資產價值、實繳注冊資本等為參考;(2)保證作為善意第三人,同時可以設置相應的條款,將有關不存在代持的承諾作為解除合同的要件,并約定較高的違約金;(3)如果已確定代持事實,則應當取得實際出資人的書面確認(例如實際出資人出具同意轉讓的書面說明或簽署股權轉讓的三方協(xié)議等),有關方式的選擇,具體情況可具體分析。 二、優(yōu)先購買權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guī)定,(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過半數(shù)是指股東人數(shù)而非股東持股比例。(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股東轉讓股權書面通知公司其他股東,書面通知的內容包括: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shù)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如該規(guī)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則不產生約束力。 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不能取得現(xiàn)有股東同意,在工商登記變更及公司實際經營中都會造成不利局面。 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出讓方取得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文書。 三、標的股權對應的出資未實際繳納或未繳納完全 根據(jù)《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受讓未繳足出資的股權時,受讓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繳足的事實的情況下,對繳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受讓方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轉讓方追償。 在起草或審查股權轉讓合同時,如果轉讓方未實繳出資,那應明確繳納出資的義務由誰承擔;如果出讓已實際出資,作為受讓方為了避免風險,應當查閱工商檔案、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驗資報告,同時可以要求轉讓方提供有關出資憑證以避免交易風險。 建議:合同條款可以約定如下:轉讓方應將披露清單作為合同附件,清單中應當包括工商檔案、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驗資報告或出資憑證,同時轉讓方承諾出資充實,如果違約應承擔違金XXXX元。 四、公司原債權債務處理條款 股權轉讓合同中債權債務的處理一般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與其他人的債權債務,另一種是公司與轉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應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標的股權存在轉讓限制(包括質押)或訴訟糾紛 標的股權被凍結、查封期間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應為有效,但在股權凍結、查封被解除前不能履行相關變更登記手續(xù)。對于受讓人而言,需要在簽署合同前了解標的股權的權利限制狀況,若確需轉讓,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解除股權凍結、查封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或明確約定轉讓方負責解除股權凍結、查封的時間節(jié)點,并可將付款安排與解除凍結、查封的時間相掛鉤。 六、變更登記 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同時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工商變更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管理行為,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guī)定,即使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不因此而無效;根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工商變更登記僅是一種宣示性登記,并不產生設權登記效果,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且被公司記載于股東名冊(或修改公司章程后)時即取得股權,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股權變動的效力;但是,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股權轉讓前未履行通知其他股東的前置程序,又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受讓方較難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對抗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 建議:現(xiàn)實中許多公司設置股東名冊并不規(guī)范,同時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義務人并非股權轉讓雙方,因此為維護受讓方的股東權益,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有義務將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并請求目標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同時設定具體的辦理時限以及公司逾期辦理時轉讓方的違約責任并賦予受讓方合同解除權;轉讓合同簽訂后,轉讓方和受讓方均應督促目標公司盡快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和出資證明的簽發(fā),如果沒有股東名冊的應盡快設置并輔以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以證明目標公司對受讓方的認可。 七、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承擔 股權轉讓過程中,往往因為股權的大幅溢價而涉及較高的稅費。 實踐中,協(xié)議雙方也通常會根據(jù)具體情形就稅費的承擔方案作出約定。 特別是一些重資產企業(yè)股權轉讓時,涉及的稅費較為復雜。自然人股東轉讓和法人股東轉讓涉及到不同的稅費計算方式,如何減少稅費繳納可以具體咨詢相關專業(yè)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