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家需要對“公司”有一個概念,“公司”在法律意義上是“法人”,很多公司老板和股東有一個誤區(qū),認為公司是自己開的,公司賺多錢都是自己的,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認識。 公司賺的錢先要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那么剩余的部分是不是就全部是股東的呢?其實還不是,如果股東參與利潤分配,那么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比如,假設公司A年盈利100萬元,那么最終會有多少是流入到股東手中的呢? 首先,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額是:100萬*25%=25萬元; 再者,股東分紅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100萬-25萬)*20%=15萬元。 這樣算下來的話,年盈利100萬元的公司最終流入股東手里的只剩下60萬元,合計繳納稅款40萬元。 我們都應該知道,足額繳納稅款是每個人、每個企業(yè)法人應該盡的義務,這時法律層面上的規(guī)定,任何偷稅漏稅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在不觸犯法律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避稅是沒有問題的,那么正如上文中所舉得例子,有沒有可能進行合理的避稅呢? 一,假設股東急用錢周轉,又想合理避稅,那么股東可以以借款的形勢向公司借款。借款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我們必須注意一點,那就是借款僅限于“周轉”,必須在12月31日之前歸還,假設不能在此之前歸還,股東需要補繳20%的個人所得稅; 二,通過關聯(lián)交易避稅。比如公司需要采購一批辦公或者生產物資,可以直接向股東采購,股東將價值N萬元的物資以3N的高價賣給公司,而股東以個人的名義賣物資只需要繳納4%的銷售收入+1%-7%的城建稅+4%的增值稅即可,這樣全部算下來稅費在9%-15%左右,遠低于20%; 三,通過向股東發(fā)放工資的形式避稅。這個牽扯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以及不同區(qū)間內的稅率,1.7萬-3萬/月的部分征收20%,3萬-4萬元的部分征收25%。所以在利用發(fā)工資的形式避稅時并不是說發(fā)的越多越好。 四,將公司的注冊地遷往稅收優(yōu)惠的地方。很多地區(qū)的稅率是有優(yōu)惠的,比如的霍爾果斯,部分南方城市等,如果你不嫌麻煩可以將公司遷往這些稅收優(yōu)惠的地區(qū)。 結語 還有很多可以合理避稅的方法,我們就不一一介紹了。但是切不可為了避稅而避稅,稅收是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正所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大家都“不辭辛苦”的絞盡腦汁思考避稅的方法,那么國家的醫(yī)療、教育、軍務、基礎設施建設都將受到重大的影響,最終受損的還是國民自己。所以老劉在此也提倡大家,一定不要過度避稅,即使是合理避稅,更不能偷稅漏稅,謹記一條:納稅是每一個納稅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