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分析 1、怠于履行義務。 廣義上看,怠于履行義務包含兩種情形,一是達到法定或約定解散事由,但在法定時期內不成立清算組,不履行清算義務;二是雖成立清算組,但通過拖延清算或其他方式使清算行為長時間不能結束。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筆者認為第二款規(guī)定中“怠于履行義務”指第二種情況。 對于“長時間”如何確定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六條法院組織清算6個月的期限并結合清算過程難易程度確定。 2、無法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列舉導致無法清算的情形包括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但在實踐過程中,公權力機關(如工商行政機關)責令股東對公司進行清算而未清算也屬于無法清算的情形。 3、因怠于清算導致無法清算,二者應存在因果關系。 無法清算的事由應發(fā)生在公司解散事由產(chǎn)生且成立清算組法定期限之后,事由不僅包括股東主觀故意人為損毀、藏匿賬冊、文件等,也應包括因外力原因如雨水、火災等股東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賬冊、文件等損毀。 4、上述三點共同造成債權人不能受償?shù)膿p害后果。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