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法條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出資義務 【法條】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的規(guī)定。 一、股東出資義務及履行方式 按章程的規(guī)定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法定義務。股東出資方式不同導致其出資履行的方式也不同:1.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2.以動產實物出資的,移交實物,特殊動產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3.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提交相關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4.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5.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二、股東出資瑕疵的救濟 股東未按章程規(guī)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構成義務不履行或者義務不完全履行,在此情形下,股東主動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三、出資瑕疵的法律效果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法律效果: 1.向公司足額補繳;2.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以未出資本息范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4.公司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5.完全未出資的,公司在催告后可以解除其股東資格;6.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以上是91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解讀:股東出資義務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