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有哪些法定職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作出規(guī)定,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這樣作出規(guī)定有兩層意思:一是確定有哪些職權是專門屬于股東會的;二是確定股東會在哪些范圍內行使職權,防止越權行事,甚至濫用職權,影響公司機制的正常運轉,比如公司的具體業(yè)務,股東會就不應直接干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有下列十二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十二項職權,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項,也是公司股東最關心的權利。涉及股東職權的還有下列情況:1.在其他法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執(zhí)行;2.依照法律規(guī)定股東會可以作出進一步的決定,也是屬于職權范圍的事項,比如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關于公司章程修改的具體內容,股東會就可以作出具體決定;又比如股東會有權對公司清算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就可以對若干具體事項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