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qū)別是什么? 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qū)別是法律效力法律性質都有不同。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為組織公司之發(fā)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fā)給執(zhí)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tài)。 《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xù)。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二、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為組織公司之發(fā)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tài),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 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登記方面也不同。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jiān)督法律行為。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后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后果。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lián)系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于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審核和發(fā)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tài),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 公司成立和設立在日常生活當中,普通老百姓經常掛在口中,但是并不覺得兩者有什么區(qū)別,而在法律層面上兩者是存在著差異的。公司成立主要還是在于公司已經有了股東會符合法律規(guī)定完成了辦理的手續(xù)側重于這種狀態(tài),但是設立的話是一種設立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