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房產稅的納稅人是誰? 答:承租人(租賃使用方)。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guī)定: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及政策要點 1. 計稅依據:房產余值(從價計征) 融資租賃的房產不按租金收入計稅,而是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即房產原值扣除折舊后的價值)。 原因:融資租賃實質是分期購買固定資產(參考內容明確指出:租賃費包含購房成本、利息等,租賃期滿產權轉移至承租方)。 2.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合同約定開始日:自約定日的次月起納稅; 未約定開始日:自合同簽訂次月起納稅。 3. 政策核心邏輯: 區(qū)別于普通租賃:普通租賃按租金收入從租計征(稅率12%或優(yōu)惠后4%),由出租方納稅; 融資租賃特殊性:因產權最終轉移,稅務處理視同"分期購買",故由承租人(未來產權人)按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稅率1.2%)。 4. 文件效力說明: 財稅〔2009〕128號文現(xiàn)行有效(未被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廢止),是當前執(zhí)行的依據。 實務要點總結 項目融資租賃房產普通租賃房產納稅人承租人出租人計稅依據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稅率1.2%)租金收入(從租計征,稅率12%/4%)納稅時點合同約定開始日/簽訂日的次月起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政策依據財稅〔2009〕128號《房產稅暫行條例》 結論: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法定納稅人是承租人,按房產余值從價計征,其核心是將融資租賃界定為"變相購買"行為,而非傳統(tǒng)租賃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