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 所謂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shù)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 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民事責任。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擔保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jù)《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外,《民法通則》第 89條、《經濟合同法》第15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lián)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梢姡@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lián)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伙中的相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lián)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guī)定,合伙型聯(lián)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的約定對聯(lián)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shù)呢熑�。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guī)定。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guī)定,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笨梢�,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 (七)因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guī)定: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shù)慕洜I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yè)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yè)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shù)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jù)《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guī)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xié)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xié)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xié)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xié)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研)復(1987)33號批復的規(guī)定,企業(yè)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yè)倒閉后,如果該分支企業(y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那么,應由開辦該分支企業(yè)的單位負連帶責任。 以上是91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