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 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且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 雖然上述法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但退伙通知的期限可以類比此,通常認為應給予合理的期限進行通知,而三十日是一個常被接受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