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需要辦理質押登記質權才設立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意味著,如果想通過質押基金份額或股權設立質權,必須辦理相關的出質登記手續(xù)。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沒有權利憑證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在沒有權利憑證的情況下,想要通過質押這些票據或單據設立質權,也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設立質權也需要進行登記。 請注意,對于需要辦理質押登記才能設立質權的情況,當事人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否則質權將無法有效設立。此外,如果出質人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出質登記手續(xù),可能會導致質押無效或者質權無法實現(xiàn),從而給出質人和質權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因此,當事人在辦理質押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保質押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