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護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其分別由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三項權利組成。上述三項權利的內(nèi)容雖然各異,但中心是股東對公司事務知曉的權利,都是為了能使股東獲得充分的信息。而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不僅直接涉及到股東自身利益的實現(xiàn),而且與公司管理是否規(guī)范化緊密相連。 那么,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是怎樣規(guī)定的呢?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股東有查閱權、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對公司的經(jīng)營提出建議或者是質(zhì)詢等等。 當股東知情權被侵犯時,股東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允許股東查詢或者復制相關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提起訴訟的前提是經(jīng)書面請求被公司拒絕或者是法定期間內(nèi)未予答復,起訴以后,舉證責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擔,比如公司應當就股東查閱公司賬簿不具有正當目的負舉證責任。 二、知情權性質(zhì)特征 隨著社會的進步,信息的作用越發(fā)變得重要,其價值亦日漸提升,每個人的生活中時時刻刻都離不開各種各樣林林總總的信息。人民需要不斷地獲取各種信息來充實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選擇,可以說,現(xiàn)代社會可以稱之為“信息化社會”。社會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政府機關掌握的,而政府機關則往往從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隱匿所掌握的信息并妨礙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獲取與利用。為了打破政府機關的秘密主義,知情權這一概念便應運而生并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 知情權又稱為了解權或知悉權,就廣義而言,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就狹義而言則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從內(nèi)容上講,知情權包括接受信息的權利和尋求獲取信息的權利;后者還包括尋求獲取信息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信息的權利。同時,知情權這一概念還可以從兩個層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為報道活動前提的知情權,這是為了保障信息傳遞者的自由,與“采訪自由”幾乎是同義的;另一方面則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選擇信息的自由。這兩個層次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但又有著很大的差別,在當今時代后者的重要性則日漸明顯。作為知情權的熱心主張者至少包括: (1)取得信息的權利 (2)不經(jīng)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權利 (3)印刷而無須擔心非經(jīng)正當程序受到作為“知情權”的熱心主張者,美國的威金斯認為,該權利至報復的權利 (4)對于報道而言接近必須的設施與資料的權利 (5)傳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無視法律活動的市民的干涉的權利。 其中第(1)項的權利是最為重要的。而事實上,各種類型的國家中自始至終都存在秘密主義的傾向,各類國家都無一例外地想方設法去阻止公民獲取和利用與公共事項有關的信息。可以說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這種狀況而產(chǎn)生的,是為了對抗政府的秘密主義的。 (二)知情權首先是一種個人權。對知情權的保障,使公民有機會充分獲取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各種信息,使得個人發(fā)展自身人格以及實現(xiàn)自身價值成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xiàn)的基礎,無論信息與思想的社會價值多么低下,對于自由的社會而言,獲取信息的權利都是最基本的。[⑥]1969年聯(lián)邦德國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著個人權利,它指出:盡可能從多個來源接受信息、拓寬自己的知識、發(fā)展人格乃屬人類根本性需求;并且,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里擁有信息對個人的社會性地位尤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權利與表現(xiàn)自由的基本權利一樣,是自由民主制度最為重要的前提之一。 三、知情權權利范圍 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知情權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權要知情到什么程度?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尺度。盡管我們已經(jīng)承認知情權在整個權利體系中是極為重要的,但這絕不意味著知情權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權之外還存在著一些與知情權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護,諸如國家安全的利益,個人隱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層面上就產(chǎn)生了公開與保密的沖突,于是便有了知情權范圍的論題——知情權和公務秘密。 那么,何為公務機密呢?臺灣法學界有形式秘密說,實質(zhì)秘密說,概括說以及復合說四種不同的學說來界定公務機密。臺灣學者林明鏘先生在《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一文中這樣定義:凡在形式上經(jīng)指定為機密之行政資訊,該機密在實質(zhì)上是值得保護者謂之公務機密,即采納了復合說的觀點,從形式和實質(zhì)兩方面來界定公務機密。 在明確了公務秘密的概念之后,我們必然要問在當今普遍追求公開、透明的環(huán)境中,為何還要講保守公務秘密呢?這與保守公務秘密的目的有關: 首先,現(xiàn)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開公正的價值取向,但同時效率對于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將所有信息都無條件全部曝光,則必然會有一部分由于行政信息的過早公開而影響行政順利執(zhí)行,甚至有些行政決策未來得及執(zhí)行便過早夭折。更不用說,行政機關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信息,這部分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征,其所有權應屬于整體上的國家,核心便在于保密權,并且這種所有權是一種對世權,其他一切主體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務秘密還為了建立公眾對政府的信賴。因為隨著社會發(fā)展,政府越來越多地介入社會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漸掌握了關于公眾個人性的信息,如果將這部分個人信息隨便公開,則會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賴。同時,這種行為也侵害了公眾的隱私權。隱私權與知情權一樣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所不同的是知情權保障了公眾對政府的監(jiān)督,從而達到民主;而隱私權則直接保障個人自由,以此來實現(xiàn)民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守一定的公務機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來,公務秘密與知情權是水火不容的,但實際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著相同的目的,只不過是途徑不同罷了。因而二者應是一種相輔相成,息息相關的關系。盡管如此,公務機密和知情權畢竟還是有著各自的權利保護傾向,因而在實踐中對二者的相對取舍必然也是一個利益評判衡量的過程。 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應如何處理這二者的關系呢?應該說,中國由于封建社會持續(xù)很久,行政秘密主義傾向成為傳統(tǒng);改革開放以來所進行的政治經(jīng)濟體制的改革,雖已提出了政務公開的口號,但由于缺乏具體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權提倡行政公開應該成為我們的首要選擇,但更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義的口號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意義的制度建構,這才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所應關注的。當然,在公開的同時,也要注意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權與國家利益、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但要注意的是,在劃定公務機密時一定要本著必要最小性的原則,具體例示原則以及時限性原則為指導理念,并用法律來嚴格界定公務機密的范圍,總之,在公開與限制公開之間探求平衡亦成為知情權制度的核心內(nèi)容之一。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如何保護股東對公司的知情權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