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起名要求解讀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qū)劃、字號、行業(yè)、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h級以上行政區(qū)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qū)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yè)”、“公司”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字樣。 注冊個體工商戶所需以下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xié)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5.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個體戶取名字限制:根據(jù)《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3、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4、外國國家(地區(qū))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5、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6、“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7、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8、不符合國家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以及第十八條: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qū)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1、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其他企業(yè)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未滿3年的企業(yè)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4、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yè)名稱相同的。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個體工商戶起名要求解讀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