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2、古代或者歷史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商標審查標準》中規(guī)定: 1、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qū);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qū)、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兩個特別行政區(qū)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 2、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簡冊》為準; 3、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4、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則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 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沒有規(guī)定古代或者歷史的地名不能用于商標使用。 知識鏈接:哪些標志不能用作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